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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护士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1 18:46:03作者: 火狐体育电竞官方app下载安装

  岗位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阶段。为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提高实习质量,根据我校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实习分为中职阶段(三年级)的实习和高职阶段(五年级)的实习两个阶段的实习。

  2.中职阶段实习:由学校统一安排到符合国家对各专业实习要求的实习单位实习。学校不允许学生在中职实习阶段私自联系实习单位。

  3.高职阶段实习:学校统一安排为主,少部分合乎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并经学校同意,可自行选择专业对口或相近的符合实习要求的单位实习,并在实习前提交实习单位的接受函以及签署相关实习协议。

  4.实习期间,学校对学生实习工作统一管理,实习科目和轮转时间按照各专业实习方案进行。未经学校批准,实习生不得私自调换实习单位或变更实习科室,不得自行提前结束实习或中途擅自离开实习单位。

  5.实习期间,学校安排学生到具备统一住宿条件的实习单位实习,住宿学生应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要求,履行实习学生住宿和请销假制度。不具备住宿条件的实习单位,学校安排可走读学生到该实习单位实习。为保证安全,学校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

  (一)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不参与传销等非法组织及黄、赌、毒、邪活动。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和安排,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统一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不得参加危害社会安定、学校及实习单位名誉的活动。

  (二)实习队根据人数多少设队长、副队长,由队长全面负责,队长按时向实习单位、学校实习科汇报实习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出现安全事故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评选出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队长,具体名额根据当年的实习情况确定。

  (三)实习生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单位要求挂牌上岗,工作中要符合职业形象,着装整洁、举止大方,行为得体,不得大声喧哗和嬉笑打闹。上班时间不携带手机,不串岗聊天,不接待亲友。

  (四)实习生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遵守请销假制度。服从科室排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旷岗、调班等。不得无故请假,不得他人捎假。实习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本人承担责任。

  (五)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及专业操作规程,刻苦学习专业技能,所有专业操作、配药、发药必须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得擅自独立执行各项操作和医嘱,认真做好查对制度,有疑问应先核实无误再执行,严防差错事故发生;若发生应如实、及时上报实习单位、学校,主动检讨自己的错误,接受有关部门处理,不可隐瞒。医疗文书书写、医嘱、处方、化验单等必须经带教老师签名后方可有效,不得冒充老师签名。如违反上述规定,引起一切纠纷均由实习生本人承担责任。

  (六)实习期间应服从实习单位和学校的管理,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尊敬带教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团结协作。遵守服务礼仪规范,尊重病人。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严格保守实习单位和病人的秘密。爱护公物及医疗设施,如有损坏按要求赔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拿取、外借或带走他人或实习单位的物品。

  (七)坚持学习,实习生要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每天上晚自习,完成当天作业和实习日志,队长通过种种方式来进行督导检查,并组织实习生参加学校每月考试。实习生按时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出科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科室实习。每科实习结束前2-3天内按要求填好《实习报告手册》,交给实习科室负责人或指导老师填写成绩及考核意见。按时完成《实习日志》,写好后交指导老师评分签字。毕业时要装入个人档案的《实习报告手册》和《实习日志》必须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禁用铅笔、圆珠笔,禁止涂改。按时完成由实习单位组织的技术操作考试和各项理论考试。实习结束前一周将符合标准要求的《实习报告手册》、《实习日志》上交实习队长,由实习单位签署实习鉴定意见。如因学生自身原因影响实习鉴定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八)实习生如违反院规校纪,情节严重,实习单位要求中止其实习的,学校不再安排实习,护理/助产专业的学生需在15天之内联系有教学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实习任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生需在15天之内联系符合实习要求的单位完成实习任务;未完成实习任务者不予毕业。

  (九)实习生实习前必须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安全承诺书,走读学生应个人提交由家长签字的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走读。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生住宿制度、请销假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在外住宿。应定期与班主任或实习指导教师保持沟通交流,汇报实习情况,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宿地址应及时通知学校。实习期间注意保证交通、人身、医疗、财物、饮食、防火、使用各种电器及其他设施等方面的安全。

  (十)凡因违反院校管理规定,如因私外出、上网吧、打架、酗酒、夜不归宿、私自租房、违规用电、违规操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情况)等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等不良后果者,由实习生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造成不好影响者,根据实习单位、学校管理规定、国家法律和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住宿管理、科室实习及单位要求实习生参加的一切集体活动均应考勤,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不得参加优秀实习生的评选。

  2.学习及开会:每次开会不超过2小时按2学时计,超过2小时按实际时间计。

  3.迟到、早退:以实习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准,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课计。

  4.旷课:旷课一个工作日按8学时计,半个工作日按4学时计,1小时及不足1小时均按1学时计。凡未请假、未经准假或超假者,未经准许擅自调换实习单位、实习科室者,按旷课处理。

  5.病假:经班主任、实习单位或学校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因病休息或治疗为病假。请病假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班主任与家长核实后,逐级经班主任、实习单位或学校同意(具体根据请假的天数而定)后方可生效,并告知实习队长做好登记。

  6.事假:经实习单位和学校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为事假。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系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需家长申请,经班主任、实习单位和学校同意方为有效,并告知实习队长做好登记。

  1.请假3天以内(含3天)须经实习队长、班主任和实习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请假3天以上须逐级按要求请假,并经实习单位和学校批准后方可离岗。

  3.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学校、实习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先向实习单位、学校报告,征得同意后离岗,事后带相关材料补办请假手续。

  4.实习生累计缺勤超过15天(包括15天)者,要在学校实习结束后,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完成缺勤时所耽误的实习任务;累计缺勤达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者,应留级重新进行实习。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实习生承担。

  5.各种请假均应向实习队长报告并递交各级签字后的请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实习队长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共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5.不服从管理,顶撞甚至打骂领导、老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中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病人或家属态度粗暴蛮横,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者。

  6.工作中不认真,粗心大意,造成差错事故,给病人或实习单位带来不良影响,情节严重者。

  (一)实习生宿舍是实习生休息与学习的场所。学生宿舍统一调配,学生一定要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安排,在指定宿舍住宿。任何人未经学校同意并备案不得私自走读。实习期间严禁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居住和私自走读。

  (二)每个宿舍设舍长一名,具体负责宿舍值日安排及就寝纪律,安排每天学生按时打扫卫生,保持宿舍内外清洁。实习生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维护良好的生活秩序,发现人身及财物等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人员、实习单位、学校。

  (三)住宿学生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在宿舍区有扰乱公共秩序、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休息等不文明行为。宿舍内严禁吸烟、喝酒,打牌、赌博、打架斗殴、做饭等行为。

  (四)实习生夜间严禁单独外出,夜班、休班、请假的学生必须报备队长后才允许回家住宿,除以上原因外实习生不得夜不归宿,如发现未归者及时上报,队长做好考勤。严禁异性进入宿舍及留宿非宿舍成员,严禁私交社会人员或带社会人员进入宿舍。学校及实习单位不定时查夜,发现违纪行为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实习生要注意防火防电,注意安全使用电源插座,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使用明火设施,严禁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热棒、电炉、电暖气、电褥子、充电宝、酒精炉等易引发触电失火的电器和炉具,宿舍内配有电热水器的,淋浴时需断电使用,确保用电安全。

  (六)爱护宿舍内各种物品设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予以赔偿。实习结束前应和宿舍管理人员完成物品交接、押金清退、清洁卫生等工作。

  (七)严格遵守学校、医院宿舍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未尽事项参照《学生管理制度手册》。如因违反以上规定发生危及人身的意外事故,由实习生本人承担责任。

  1.负责实习队的日常工作,关心实习队员的学习和生活,做好同学的思想稳定工作。

  3.定期向学校、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工作,请实习科室对实习工作进行检验确定,并征求意见。

  4.负责全队的考勤和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违反实习单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好影响者,要向实习单位和学校如实汇报,重大或处理不了的问题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包庇或隐瞒事实。

  6.组织安排好宿舍、生活区及实习科室的卫生扫除,常常检验核查、督促,确保其干净、整洁。

  7.经常组织实习队开展一些有意义的集体活动,积极为实习单位做贡献,密切院校关系。

  9.毕业返校时负责收齐检查本队的实习报告等材料交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部门和学校。

  2.不按时汇报实习情况或不及时征求实习单位意见而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除写出检查外,视其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认真履行实习队长职责,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管理规章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严格考勤制度和纪律管理,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能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对违反实习单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好影响者,能及时汇报。

  (四)切实做好学校、医院、实习队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实习单位的实习要求和工作部署。

  (五)实习过程具有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够带领实习队员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1.坚持四项根本原则,爱党,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劳动,热爱护理事业。

  2.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实习生职责,服从带教老师安排,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病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

  3.学习态度:学习态度端正,虚心好学,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学习,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认真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

  4.实践能力:认真书写病例、医嘱,及时完成病志,思维敏捷,有较强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能力和一定的独立工作上的能力,临床等基本操作熟练,各科出科考核在良好以上。

  6.人际交往:能广泛团结实习同学,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尊敬师长,尊重各级医护工作人员、病人及家属,能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与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精准把握实习本质各地各职业学校要逐步提高站位,精准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要深刻认识数字化的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业和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层次地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逐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二、 严守实习基本规范和底线红线

  《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础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提出了刚性约束。各地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教育、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精准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规定》落实工作方案,细化对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明确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和分工。有关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别的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在2022年3月底前启动建设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要完善职业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把实习工作列为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四、强化实习监管和问责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明显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于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有关部门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调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工作,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和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热情参加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规模的公司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组织并且开展实习工作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考虑内容之一。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规定》实施工作方案,于2022年2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其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吴智兵、董振华,,/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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